利用亲属影响力 收受钱财受审判

  发布时间:2013-12-10 08:36:29


    利用自己亲属所任职务的影响力,图谋他人钱财,东窗事发后落网。12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被告人邹某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邹某,系河南省内乡县某单位工作人员,后外出务工。2010年5月,被告人邹某给平顶山某县人刘某介绍内乡县有一项目改扩建工程,其哥邹某某分管此项工作,刘某想承揽该工程,其可以提供帮助。同年6月,刘某通过邹某的介绍,认识邹某某,并利用邹某某职务之便,采取围标的方式,中标该工程。为感谢邹某,刘某给邹某现金10万元,扣除邹某应得工资3.5万元及邹某协调刘某工程所花费用5.6万元,被告人邹某实际收受刘某贿赂9000元。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邹某到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邹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廖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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