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必须执行的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13-12-16 08:34:41


    本报记者 张萌萌

    儿童在幼儿园午休时,不慎撞到鞋柜,造成面部严重裂伤,需要进行多次修复治疗,校方只同意医疗赔偿却不同意赔礼道歉。那么当我们遭到侵害时,赔礼道歉的权益该怎样主张呢?

    案情 只赔偿不道歉

    4岁的佳佳(化名)在西峡县某幼儿园上学,每天中午在幼儿园用餐和午休。2012年11月10日中午,小佳佳在教室里准备午休时不慎摔倒,脸撞到了幼儿园的鞋柜,造成面部裂伤,被老师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小佳佳面部裂伤严重,需要进行后期多次的颌面部疤痕修复治疗。事情发生后,佳佳所在的幼儿园考虑到名声等诸多原因,只愿意赔偿部分治疗费,不愿意向佳佳道歉,承认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佳佳的父母只好与幼儿园对簿公堂。

    判决 必须赔礼道歉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佳佳为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午休时意外遭到伤害,被告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一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二是向原告赔礼道歉。

    说法 何为赔礼道歉

    法官告诉记者,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佳佳在幼儿园撞伤面部,被告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结合本案,原告佳佳在被告幼儿园因校方管理不善导致其面部严重裂伤,不仅损害了佳佳的身体健康,而且会影响佳佳的后期身心发育。因此,学校既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也应当向受到伤害的佳佳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在法律语境下,赔礼道歉完成了由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的转换,进而可以作为一种被法官判令的具有强制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加以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赔礼道歉,且原告认可,法院会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已经承担完毕,不再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如果被告当庭道歉,而原告仍然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法院可能会斟酌案件事实,确定被告的道歉是否已经达到了法院认为应达到的效果。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尽管法院只能够判决口头或者书面道歉,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采取燃放鞭炮、敬烟、敬茶等方式代替法院判决的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应为有效的和解协议。法院也可以用说服的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此种协议。(线索提供 马燕 李锋)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2月16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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