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销赃车牟利 被判拘役仨月

发布时间:2013-12-16 08:35:51


    本报讯 (记者王淼)12月13日,内乡县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李某曾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满释放后,李某又于2012年3月在明知贺某(已判刑)等人抵押给自己的黑色奇瑞轿车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04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还被害人。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但所犯之罪可以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构成累犯。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孙晓峰 张建伟)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2月16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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