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12月14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许某支付姚某费用6200元。
2006年,镇平县马庄乡村民许某生下一个孩子,因种种原因,许某打算将孩子交给他人抚养。随后,经他人介绍,许某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由镇平县张林镇的姚某抚养,许某承诺按月支付姚某报酬。姚某从2006年11月开始抚养孩子,至2012年12月许某将孩子接走,姚某共抚养孩子6年。抚养期间,许某曾支付姚某抚养费用1万余元,仍有承诺的6200元未付。姚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许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姚某为被告许某抚养小孩,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姚某自2006年11月至2012年12月抚养小孩,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许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