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日前,南召县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靳付(化名)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靳付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31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南召县城一厂区路口时,与一工具车相撞,靳付受伤住院。事后经相关部门抽血检测:被告人靳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2012年8月20日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靳付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付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达醉酒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靳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