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的发展,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已不仅限于送达当事人,还要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一部分文书甚至还要上互联网,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表述准确、逻辑严密、论述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笔者对该院2013年1-9月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2395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裁判文书不同程度的存在格式、文字表述、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一、裁判文书制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文书格式不规范。一是印刷格式不规范。一些裁判文书的字体、字号、间距与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要求有差异,形式不够美观;有的裁判文书在数字、符号等书写上不规范,本应用大写却为小写,或本应用小写却为大写。二是错列当事人。如,刑事案件的控告人在公诉案件中不具有当事人地位,不能在判决书中列为当事人,控告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不应在判决书中列出。三是未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应用蓝色印平直加盖在落款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2、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部分内容表述不完整。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不进行全面记载,大多数文书均存在表述不完整的情况。如一些民事判决书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中途更换审判组织或审理程序的变更及其原因和根据、管辖权的取得依据与管辖异议的处理、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及其依据、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措施进行完整记载;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间或原告提起诉讼时间、法院受理时间、送达应诉手续时间、开庭时间、案件延期、中止审理等没有完整显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些文书仅表述为“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属表述不完整;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大多未见有表述。
3、逻辑不严密。裁判文书认定案件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进行,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其正确性显然要受到质疑;个别裁判文书对证据的罗列不是很完整,主要表现为对不是很重要的次要证据没有完全罗列出来,客观上影响了证据之间的衔接和印证作用;个别裁判文书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定,在归纳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后即罗列全案证据,继而对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文书的篇幅动辄数十页,但往往表述混乱,内容庞杂,论述繁复,条理不清。
4、论述不充分,部分内容不能前后呼应。一些裁判文书在说理上有职权主义倾向,重证据堆砌罗列,忽视证据和法理分析。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往往归纳概括不准确,曲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的照搬照抄公诉书、起诉书、答辩状和庭审中的陈述,内容繁琐冗长;说理大多缺乏对证据的论证和辩驳,省略法官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说理薄弱或者不作说理;说理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既使整个文书的写作失去重点,也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5、适用法律条文不完整。一是法律条文引用不全面。有的只引用有关法律中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或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的款和项,还有的甚至漏引整个条文;有的引用地方性法规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相关的基本法律却不引用;二是没引法律条文直接裁判,有的裁判文书在判决时应当引用法律有关规定的却不引用,在“据此”两字之后就开始下判,目前民事调解书均不引用法律条文,体现不出法院主持调解的合法性;三是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有的因对事实认定有误,以致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有的则引用地方文件或某会议纪要和某领导讲话精神,缺乏严肃性,这些问题在裁判文书中应避免出现。
6.、主文表述不准确。一是漏判和缺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判决给付的数额少于请求数额时,判决主文仅写明判决给付的数额,对其差额部分不予表述,也有少数判决书对没有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在主文中不予表述。还有的判决书不写履行期限或不写履行地点,人为造成执行困难。二是主文超出当事人讼争范围。有的将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处理范围之内的事项,也放在裁判主文中作出判决。有的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已经部分在诉讼中解决,判决时仍作为执行内容写入主文。三是判决主文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有的判决条文出现“假设”、“如果”等词语,有的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起始日说清了,却把截止日期遗漏了,导致判决执行时引起异议。
二、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对策和建议
1、开展裁判文书制作培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中关于文书制作的要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从提高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水平出发,围绕“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深刻剖析目前裁判文书存在的文书格式不统一、技术要求使用不规范、说理不充分、层次不清晰、文字差错等问题,使全院法官掌握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方法,切实提高全院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避免低级错误。
2、严格落实裁判文书层级审核把关制度。要严把裁判文书制作关口,强化裁判文书的层级审核把关制度,以确保案件的质量,一般民事调解书应当由庭长审核并签发,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由庭长审核,由分管院领导签发,普通程序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先由审判长审核,再由庭长审核,最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通过审核签发裁判文书,及时发现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要做好裁判文书校对工作。一是健全裁判文书校对工作考核制度,确定裁判文书校对责任人,对打印清样进行抽检,将结案后的法律文书进行备案,定期通报文书的差错,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对出现重大差错者追究责任。二是提高审判人员的校对业务技能。审判人员在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汉语言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做到字字落实,个个看清,不断积累校对经验,提高校对质量;熟悉法律文书的检字、排版以及修改工作,熟悉字体、字号,了解文书的各类开本和版面规格要求。三是确定裁判文书校对职责。审判员和书记员对送交打印的裁判文书均负有校对、勘误的职责。审判长要督促和协调校对工作,承办人和书记员要全程尽到谨慎勤勉义务,用“三校”的校对方式严把文书质量关,即:文书草拟完毕后,承办人员用阅读的方式在电脑上至少校阅一次,将草稿打印出来后至少校阅一次,再交书记员至少校阅一次。
4、使用《文书智能校对系统》。目前,我院已经购置了清华紫光开发的《文书智能校对系统》,该系统充分考虑了法律文书结构、特点和用户文书制作习惯,能够检查出法律文书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尤其是常见的文书格式、字词、标点等方面的错误,可以辅助提高法律文书整体质量,辅助提高法律文书编写检查效率。它的主要功能有:一是智能纠错,能够实现字词、语法、文书内容、法律逻辑校对。二是自动排版,根据统一格式要求对裁判文书自动排版和规范。三是word插件,可直接在Word中便捷地使用智能纠错和自动排版等功能。四是办案系统结合比对,将实际法律文书中的基本信息与办案系统中已录入的案件信息做关联比对并提示。五是法律法规结合,结合法律法规,实现法律文书编写检查过程中的便捷的法律法规查询、附录和内容校验。六是文书内容检索,对系统中的文书进行多条件的全文模糊匹配查询。七是文书查重,能够查找系统中内容相似的文书。法律文书校对系统简捷、方便、适用,建议审判一线的同志安装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