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故意杀人案谈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

  发布时间:2009-07-10 09:24:11


2008926下午,住河南省新野县的杨东良因田地纠纷与其二叔发生争执,怀恨在心,次日早上下6点多,杨东良从自家屋里拿一把菜刀藏在身上,窜到其二叔杨守志家将楼门踹开,用菜刀砍杨守志的头部。杨守志被砍倒后,杨东良又用菜刀砍从屋里闻声出来的杨守志妻子头部。后持刀站在杨守志家大门口,威胁前来抢救伤者的“120出诊医生和村民,又进屋砍杨守志妻子的头部。公安民警赶到后,杨东良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杨守志头部、面部的损伤为重伤,左、右手的损伤为轻伤;杨守志妻子头部、面部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杨东良赔偿被害人杨守志及其妻子医疗费8000元。

诉讼中,杨东良的家属申请对杨东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杨东良系精神分裂症,限定责任能力。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东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杨东良系精神分裂症,限定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由于系家庭内部之间因土地纠纷引起,在案发后杨东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审判决。

在上述案件的诉讼中,杨东良的家属申请对被告杨东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经鉴定,杨东良确系精神分裂症。由此可以看出,杨东良的家属对其患有精神疾患早已知晓,如果能早一些对其加强监护也许血案就可以避免,为此,笔者想就加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谈一些自已的看法。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升学、就业、失恋、失去亲人等心理压力以及意外刺激一旦超过人的心理承受极限,大脑神经系统功能就会紊乱,形成心理疾病,如治疗不及时,最终成为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是一个危险的群体,同时也是需要特别关爱的对象。如果听任他们与正常人一样在社会上自由行动,这无论对社会还是对精神病患者自己,都是相当危险的,上述杨东良故意杀人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管理亟待加强。

笔者认为一、要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精神病人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定,以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精神病患者肇事往往是受过量刺激所致,且复发及屡次肇事也与过量刺激有关,全社会应对精神病患者消除歧视,积极为他们提供友好关爱的良好环境,给他们以更多的人文关怀,使他们减少肇事危害。上述案件中,杨东良受到刺激是案件发生原因,二、要建立有效的防治监控体系。首先,各基层组织应该对曾有精神病史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详细的相关的信息档案。其次,落实监护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每一个精神病患者,要有明确的监护责任。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分级管理。病情严重的,一定要及时收治;病情较轻而无需集中收治的,则一定要监控到位,其家人和所在单位或社区都必须切实地负起监护的责任,杜绝无人监护、监护不到位情况的发生。 三、政府要加大精神病防治经费投入,将精神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把精神残疾作为特殊病种,降低医保自付费比例,为贫困或低收入精神病患者解决急性发病期住院和稳定期免费服药等问题。四、做好精神疾病常识、预防护理知识和康复训练的科普宣传工作。通过上述措施,或许可以起到一些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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