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一直为世俗所不能容忍,丈夫瞒着妻子将钱赠给情人,妻子是否有权要回,能全部要回还是要回一半?个人权利和婚姻家庭责任在法律上的博弈究竟谁占上风?
2012年3月,原告张某拿到了宛城区法院(2011)宛民初字563号民事判决书,当看到丈夫给情人的钱自己终于要回了一半,被丈夫无情背叛的心得到了些许安慰。
婚外情曝光起纠纷
2011年的一天,张某在丈夫的车内无意间发现了一张商场购买金项链的收据,金额一万余元,张某顿时心生疑虑,丈夫平时常年在外跑业务,以工资低,做生意赔钱为由,很少往家中拿钱,怎么会花这么多钱买金首饰,是买给谁的?不久,张某又发现了丈夫给刘某汇款的银行票据,又在丈夫的电脑中发现了丈夫和一个年轻女人的“婚纱照”以及和这个女人的一些不堪入目的亲密照片。张某愤怒地质问丈夫陈某。陈某起初百般掩饰,但经不住妻子的一再追问,就向妻子说出了一切。2003年陈某在外结识了年轻女子刘某,后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期间,陈某多次转账钱给刘某钱供其花销。妻子张某听到这一切,对丈夫感到既失望又愤怒,丈夫常年在外,很少回家,家中有70多岁的父母,下有5岁的儿子,不满周岁的孙女,家中重担落在自己一个人身上,自己在家务农,没有别的经济来源,艰难度日。谁知丈夫却在外面花天酒地养情人。张某不甘心就这样受委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
妻子一怒上法庭
2011年3月,张某以丈夫陈某和丈夫情人刘某为被告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认为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属于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被告刘某,事后也未经原告张某追认,根据《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被告刘某的所得应当属于不当得利依法予以返还。被告陈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婚外情人,也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也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这一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财产10万元。
被告陈某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确实和刘某是情人关系,给刘某汇过钱,陈某在法庭上称,钱是我挣的,给谁是我的权利。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和陈某交往时,陈某称已经离婚,是单身,自己也是受害者。
法官判决断是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是合法夫妻,而被告陈某与刘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陈某给刘某钱款共计82400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被告陈某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同居生活,并将82400的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移给被告刘某,且未征得原告张某的统一,侵害了原告张某的利益,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返还不当得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等额的处分权,故责令被告刘某返还给原告41200元为宜。鉴于原告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返还财产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支付给原告张某412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道德细思量
婚外情在当今社会不在少数,妻子和情人对簿公堂的案例也时有出现,在法律对此规定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该案究竟如何判决,一度困扰着法官。如果判决全部返还,看似保护了妻子的权益,是否弱化了妻子在婚姻中的感情责任,并且丈夫对自己那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是否在丈夫和情人间存在着男女不平等。婚姻家庭领域,是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领域,怎样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避免婚姻法上道德防线的退守与法律管制的扩容,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围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法来生活,而不愿意守在“围城中央”。这是此类案件的导向作用和法官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