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案件特殊的调解

  发布时间:2009-07-10 11:24:23


一个原告一个被告一起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带出了联合协议、工程保修款结算支付、拖欠水电标牌款和垫付水电费等多方当事人多个纠纷的特殊案件,牵一而连动。针对这一特殊性,桐柏法院埠江法庭积极应对,采用原、被告外各相关方均列为调解参与人的特殊调解方法,于200979日,将各相关纠纷一一化解,各方园满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王广召系一施工队负责人,200085日,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与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河南油田江河矿2号住宅楼,原告王广召参与该工程部分项目建设。2009年初,原告王广召以被告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62000元为由诉至法院,同时申请将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工程保修款65000元予以财产保全。诉讼中被告淮安公司辩称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但其与桐柏县埠江镇群力建筑有限公司有《联合协议》,工程施工是由群力公司组织施工,根据协议群力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淮安公司不欠原告款项,且原告起诉数据未经结算不实,应由群力公司财务据实出具数据,由群力公司支付,淮安公司不承担责任。而在保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协助执行时,称淮安公司在工程保修款到期后迟迟不完善入户回访等手续,不领取工程保修款,经其他案件执行后,现各楼工程保修款余额11万余元,但淮安公司在施工中所欠的水电费和标示牌费用56480元应完善手续扣除,余额不足保全。上述种种,从而使案件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彻底化解纷争,埠江法庭的法官深入调查核实,查明1998228日,原桐柏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桐柏县埠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桐柏县埠江镇群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协议》,约定了联合经营期间群力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有关联合经营的内容,协议有效期三年。在联合经营期间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在双江地区的部分工程由淮安公司签订合同,工程款项进淮安公司名下账户,实际施工组织由群力公司进行。200085日,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与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河南油田江河矿2号住宅楼。原告王广召时为群力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参与了该工程部分项目建设。群力公司负责人出具证明欠原告王广召工程款62000元,并非群力公司财务数据。在这一事实基础上,埠江法庭的法官特殊的案件特殊地对待,多次与相关各方协商,将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房地产管理处、群力公司的负责人、财务人员列为调解参与人,与原、被告一起坐下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中各方认可欠原告王广召工程款实为60501.89元,到期工程保修款为113437元,所欠的水电费和标示牌费用56480元,群力公司负责人又提出曾以个人名义交过10000元水电费未从所欠水电费和标示牌费用中扣除应当退还。经3个多小时的反复协商,终达成将被告淮安公司油田房管处的工程保修款56957元支付原告王广召,余额原告王广召放弃;将所欠水电费和标示牌费用56480元予以扣除,群力公司负责人交的10000元水电费查实后凭条据退还的调解意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全部得以园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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