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一工人在南召当地一企业工作近十年,如今该企业破产却没有将其纳入职工安置范围。无奈之下,赵某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南召县法院也判定该企业破产清算组须为赵某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赵某1990年起在南召县某企业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未给赵某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11月,法院裁定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但企业工作人员未将赵某纳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范围。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赵某向南召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与赵某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清算组未将原告纳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范围,侵犯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该案经调解无效,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6
(线索提供 周勤 吴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