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12月9日,被告人庞某、汪某、许某被方城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7000元至40000元罚金。
1月11日凌晨,镇平县人庞某从汪某处收购病死猪42头,运输时路过南阳市区被民警查获。经有关部门检测该批病死猪为病害肉。3月1日,许某在方城县杨集乡往车上装病死猪,准备送往庞某开办的黑屠宰加工点销售时,又被查获。经检测,该批病死猪同样为病害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购买并销售病死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