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居然能撞出6万多元的赔偿。1月8日,南召县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给大家提了个醒,任何时候遵守交通规则都没有错。
去年1月15日,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召县皇路店镇新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一超市门口处,杨某骑着一辆自行车恰巧左转,两车相撞,造成宋某摔倒受伤。宋某当天被送入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脱位伴韧带损伤。随后,宋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南召县法院认为,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因此杨某应按宋某损失的5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过计算,杨某应赔偿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6130元,而且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61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