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孩童溺亡 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4-01-13 08:30:34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1月2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儿童溺水案,判决两个孩子的父母和事故桥梁所属的乡政府和村委共同承担责任。

    2012年9月上旬,邓州市突降暴雨,导致河水上涨。同年9月8日,10岁的岳某和7岁的刘某从事发桥梁上过河,由于水流急、桥上又无任何防护栏,两个小孩先后被冲下桥溺水身亡。两家的父母痛不欲生,将该事故桥梁所属的乡政府和村委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两个孩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因疏忽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乡政府、村委作为桥梁的出资修建方,在事故桥上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严重过错;同时,作为该桥的管理人,乡政府、村委在降雨量猛增、河床涨水之时也未采取任何警示、防护措施,又存在严重过失,故乡政府、村委应当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月13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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