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夫欠妻债 也须偿还

发布时间:2014-01-13 08:31:14


    本报讯 (记者王淼)夫妻之间借钱还用还?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原被告曾经为夫妻的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其前妻廖某4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2007年6月,杨某与廖某结婚,婚后书面约定所得财产和收入归各自所有。2012年5月,杨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让妻子廖某提供现金4万元。廖某要求杨某写借条,杨某就写了一张内容为“本人杨某于2012年5月借廖某现金肆万元,2013年5月归还”的借条。 2013年2月,杨某与廖某协议离婚,但未对该笔借款做出处理。2013年10月,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在结婚后书面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和收入归各自所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实质确立了夫或妻一方,对各自婚后所得私有财产的合法持有。被告杨某写出的借条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理应偿还。遂作出上述判决。6(线索提供 黄健)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月13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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