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出具欠条赊货款 分手后法判两家共偿还

  发布时间:2014-01-13 08:47:00


    男朋友帮助未来的岳母家开办了专卖店,还利用关系联系了供货商,并以自己名义出具了四万余元的货物欠条。一年后,男女双方因事终止了恋爱关系。当供货商讨要债务时,谁知欠条上签了名字的男方却拒绝还款。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军和第三人尚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给原告李勇货款人民币22950元,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李勇系西凤酒郑州总代理,原告李勇与被告王军两家关系较好。2009年3月份被告王军与第三人尚平的女儿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第三人尚平得知原告和被告家的关系较好,原告又系西凤酒郑州总代理。就于2009年7月份在南召县城关镇人民路南段租了两间门面房开始筹备开办西凤酒专卖店,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个体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后,经被告王军联系,原告于2009年7月下旬,给第三人尚平开办的字号为南召县西凤酒专卖店送来价值45900元的系列西凤酒,由第三人尚平、被告王军共同经营。原告供货后,找被告王军和第三人尚平追要货款,但二人均未付。2010年8月18日,被告王军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其内容为:“欠条证  今欠李勇现金肆万伍仟玖佰元整(45900元) 王军  2010年8月18日”。该欠条第三人尚平知道,但被告王军和第三人尚平一直未予付款,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59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另查:第三人尚平于2009年7月份租赁房屋开始经营西凤酒专卖店,2009年12月17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南召县西凤酒专卖店经营许可证,2012年12月22日工商部门给其颁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2010年10月份被告王军和第三人尚平的女儿终止恋爱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勇在被告王军的介绍下供给第三人尚平开办的南召县西凤酒专卖店价值45900元的系列西凤酒,尚平对欠款认可。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王军及第三人尚平均未支付货款造成纠纷,作为西凤酒专卖店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第三人尚平理应负支付货款的责任;被告王军作为该批货物的联系人且也参与了共同经营活动。同时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因此对该笔货款亦应负清偿的民事责任。本案因第三人尚平缺席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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