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市民曹先生投了意外伤害保险后,因夜间出门上院内厕所途中,不幸意外身亡。事后,保险公司认为“意外死亡”的界定范围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而曹先生的死亡不符合“遭受外来的”这一条件,拒绝赔偿。法院认为,“遭受外来的”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钱。
2012年, 宛城区市民曹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1月5日夜,曹先生出门上院内厕所途中,不幸意外死亡。
事发后,曹先生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方认为,曹先生并非“遭受外来的”原因而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双方争议不断,最终闹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曹先生夜间入厕途中死亡,死亡原因不明,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曹先生因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所设置的“遭受外来的”这一条件,限制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减轻、免除了自己的义务,且属于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保险法的规定,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清楚地告知提示投保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书面或口头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故“遭受外来的”的条款界定是无效的,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先生家人50000元。
保险公司被判决支付保险金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以曹先生不符合给付保险金条件为由,拒绝理赔,但未提交曹先生之死非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的证据来支持其上诉主张,且该设置条件限制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减轻、免除了自己应尽理赔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故“遭受外来的”的条款不产生效力,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