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洞积水,保洁员上班途中无奈走高速被撞身亡,法院判决——

《南阳晚报》:路途虽不合理,工伤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1-15 08:59:14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楠 刘小宁

    上班途中的涵洞因积水无法正常通行,杨某只好扛上自行车欲穿行高速公路,不料发生事故,被撞身亡。这种情况该不该算工伤?什么又算是上下班路上“合理的路途”?1月13日,卧龙区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

    为上班,保洁员走高速被撞身亡

    杨某系二广高速邓州停车区保洁员。2012年5月1日,杨某扛上自行车走上了高速公路,在二广高速公路南阳至襄阳方向1442Km+100m(邓州市境内)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的儿子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为工伤(亡)。杨某所在的单位四海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四海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1年6月下发的《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途。杨某擅自通过高速公路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通过高速公路显然不是上下班合理的路途。因此,杨某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不是工伤(亡)。

    是工伤,法院详解上下班“合理的路途”

    法院审理查明,二广高速邓州停车区分为东西两个区。该停车区往北约1000米有一条东西方向涵洞穿越二广高速公路,作为停车区职工平时上下班的道路。该路段一下雨便布满泥泞,不下雨时涵洞就有积水,一遇下雨,积水达半人深,根本无法通行。2012年4月30日晚上下中雨,涵洞积水,第二天早上5时30分左右,杨某为了能正常上班,无奈扛上自行车走上了高速公路。

    法院认为,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没有界定什么是“合理的路途”,认定路途是否合理应当考虑路况、距离、天气、目的地等相关因素。

    就本案而言,杨某的家位于停车区西北方,她到停车区上班必须穿越高速公路下的涵洞。因当时下雨,道路、涵洞难以通行,杨某越过护栏赶往上班地点,虽然在高速公路上骑自行车违法并冒风险,但应属无奈选择。她选择该路途具有合理性,且事故中未负主要责任。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原则出发,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亡)认定合法。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1月15日第W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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