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家人去世后,其亲属能否将其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下来?桐柏县法院近日就审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廖某要求继承其哥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案情
1994年,桐柏县某村将2.5亩耕地发包给村民杨某,并发给了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9月,政府修建省道支线要征收该块土地,并将补偿款拨付给了该村代为发放。但同村的廖某却称该块耕地原系其哥哥廖某某所有,其哥哥终身未娶妻生子,1993年哥哥去世后,他作为唯一继承人,该块耕地的承包权理应由其继承。调解无果后,廖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及该村告上法庭。
说法
由于分配承包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现实中人们往往错误地认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该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像其他遗产一样由他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实际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所有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本案中,享有该2.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廖某某,作为承包方的“户”存在。因廖某某终身未娶妻生子,在其死亡后,意味该“户”的整体消亡,理应由发包方即村委会收回土地。因此,廖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即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
根据上述论证,已经说明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那么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继承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法第31条还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也就是说,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只有两种情况,就是承包的是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线索提供 廖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