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欠钱未还 判付利息

发布时间:2014-01-20 08:33:28


    本报讯 (记者王淼)欠款9年,迟迟不还。近日,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雷某欠款,并支付利息。

    2005年11月,被告周某到雷某处购买摩托车一辆,支付部分货款后下欠2750元未付。周某给雷某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今欠现金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元)2005年11月13号,周某”。后经催要被告未归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摩托车款未结清,下余欠款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未约定,应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3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周勤 李豹)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月20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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