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开会途中出车祸,不算工伤咋维权?

《南阳晚报》:法院判决谁受益谁补偿

发布时间:2014-01-20 08:37:25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白丞博 车向平

    村支书韩某接到通知,到镇政府开会,谁知路上遭遇车祸,头部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村委会该不该适当补偿?昨天,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法院认为,韩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其身份虽不符合工伤受理条件,但是他是在为村委会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伤的,村委会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到镇政府开会,村支书出车祸受伤

    韩某原来是唐河县某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就职期间他接到电话通知要求到镇政府开会。在前去开会途中为避让其他车辆,韩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侧翻公路路基旁,头部受伤。韩某两次住院治疗87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术后经鉴定其头颅损伤伤残程度达到九级。韩某认为村委会应当就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南阳市中院就该案进行宣判,依法判令村委会补偿韩某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韩某在骑摩托车去参加会议途中因避让车辆侧翻于公路路基旁,导致其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但韩某是在为村委会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当由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村委会补偿韩某6万元为宜。

    受害者维权,村委会应给予补偿

    宣判后,本案承办法官车向平解释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法条是我国民法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

    本案中,韩某在执行职务时,在为村委会开会的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村委会虽无过错,但韩某是在为村委会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故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韩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虽无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韩某为村党支部书记,其身份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工伤受理条件,因此韩某的损失应当由其本人和村委会相应承担。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1月20日第W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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