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公2013年5月份去世,我公公去世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留给我丈夫,并声明该房屋只归我丈夫一人,2013年7月份,我丈夫将该房屋租出去,租金一年5万元,现我与丈夫在闹离婚,我可以请求分割这5万元的租金吗?
读者:李明娟
李女士: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公公去世时已声明房屋只归你丈夫一人所有,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你丈夫一人,虽然出租房屋行为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租金作为孳息应当归你丈夫一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有,故你不能请求分割这5万元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