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任村文书的职务之便,骗领应赔付给农户的果木赔偿款。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岳某系桐柏县月河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文书。2002年至2003年宁西铁路修建期间,被告人岳某利用领取、发放附着物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骗取应赔付给农户的果树赔偿款13169元归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成员,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果木补偿款1316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岳某案发后已退部分账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