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土块挡路 酿成事故

发布时间:2014-02-10 08:37:26


    本报讯(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土块的所有方以及道路主管部门赔偿魏某家人各项损失。

    2013年的一天,魏某干完活回家,驾驶机动车沿312国道行驶至被告曹某门前路段时,不慎被路旁土堆上的土块绊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救治无效死亡。魏某的家人将曹某和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桐柏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曹某占用312国道一部分道路堆放土堆,妨碍行人正常通行,导致魏某受伤后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当地公路管理部门是该路段的直接管理者,应该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处曹某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判处当地公路管理部门赔偿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线索提供 廖恺)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2月10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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