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免费服务虽好 致伤顾客应赔

发布时间:2014-02-12 08:16:58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沈 飞)某体育用品店为顾客提供免费篮球充气服务,一顾客携带了篮球去充气时,被玻璃门上的玻璃割伤。昨日,记者从南阳中院获悉,该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某体育用品店赔偿顾客各项损失4.8万余元。

    未成年人张某在南阳市城区某体育用品店购买篮球一只,该体育用品店承诺对出售的篮球免费充气。2013年8月2日晚7时,张某跟随其母亲去该店为篮球充气时,体育用品店内正在盘点,店门从里边反锁,张某在推门过程中,门店玻璃门突然碎落,割伤张某右脚。张某的伤情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南阳中院认为,张某在某体育用品店门口被玻璃门上的碎玻璃割伤右脚并造成十级伤残,某体育用品店安装的玻璃门未达到建筑安全规范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应对张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人身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其监护人未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某和某体育用品店民事责任承担比例以3∶7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2月12日第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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