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傍名牌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4-02-17 08:49:22


    核心提示

    拥有“美的”、“Midea”商标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早已经是中国知名品牌。而在邓州市做生意的张某等6家个体户擅自销售与“美的”系列商标相近似的商品,殊不知他们已触犯了法律。

    日前,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安徽省芜湖市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张某等6名个体工商户分别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李鬼”遇“李逵”

    2012年底,芜湖“美的”公司员工在打假行动中,佯装成顾客,告诉店员想大批量进货,顺藤摸瓜找到了位于邓州市的某家电市场。

    在市场里,探访者发现原本应是“Midea”的一些商标,细看却是“Malde”、“Maide”。这些“傍名牌”的电器在外观上看起来与正品电器几乎无差别,但仔细端详能发现这类电器的制作相对粗糙,连说明书和保修单的印刷都很劣质。

    经“美的”公司的专业人员鉴定后确定假冒产品,芜湖“美的”公司遂将张某等6家个体经营者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据商家交代,这些产品是他们从外地某经销商处购进的。他们是利用人们对“名牌”的信任,在产品外包装与品牌产品在字眼上或图形上稍作改变,混淆视听,令消费者真假难辨。加上这些产品因为进价低,卖得比真品便宜,因而很畅销。

    判决

    停止侵害并赔偿

    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受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美的公司的商标比对看出,整体结构相似,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且均用在贩卖的商品上,极易造成公众混淆,属于近似商标。而张某等6家零售商未经“美的”公司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几名商户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承诺以后不会再销售侵权产品并同意向原告方进行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解决。

    说法

    稍改商标也侵权

    承办法官孙娟解释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些个体商户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只要自己使用的商标与知名商标的文字或图案稍有不同就不构成侵权,将知名商标稍加修改后作为商标使用,这种“打擦边球”、“傍名牌”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6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美的”商标图形十分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责任。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2月17日第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