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修路不设警示致人受伤赔1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2-17 08:54:59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沈飞)5个月前,南阳市某县公路工程公司、公路局对辖区内管理的公路进行维修,因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致使骑摩托车的农民李某跌倒受伤,之后双方对簿公堂。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县公路工程公司、公路局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1.8万余元。

    去年7月,南阳市某县公路工程公司、公路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进行维修,路面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还堆有石料,并且在施工期间一直没有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7月4日21时许,在某工地务工的刘某下班后骑摩托车从施工路段经过时,撞在道路南侧修路铲起的石块堆上,造成七级伤残。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公路工程公司、公路局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继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1.8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4年2月17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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