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量虽小 四人犯罪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4-02-18 14:39:50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四名被告人销售假药虽然有人只获利30元,但触犯刑律均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年底至2013年4月份,社旗县开诊所的王某、刘某和侯某及新野县开诊所的王某,先后以8-13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已判刑)推销的假药“虫草清肺胶囊”和“通络康胶囊”。其中社旗县的王某共购买20瓶,卖出3瓶,获利30元,刘某共购买60瓶,以每瓶15-20元的价格销售了5瓶,侯某购买“虫草清肺胶囊” 10瓶,以每瓶15元的价格卖出4瓶。新野县的王某购买 “虫草清肺胶囊” 30瓶,以每瓶15元的价格销售了10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药品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四被告人不查验销售方《药品经营许可证》而购买假药予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判处四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一种特殊武器,其性能和质量事关疾病的转归和安危。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销售假药罪除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外,还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为加大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力度,净化药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一百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使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上述四人均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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