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袁 清 李金歧)仅仅是脏水从门前流过,便引发邻居间的激烈争吵、厮打,进而是两场诉讼。昨天,记者从南阳中院获悉,此案经过二审,中院坚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吴某夫妻和张某夫妻是邻居,居住在西峡县五里桥镇。2013年8月15日,张某在自家院内洗衣服,洗完后顺手便将洗衣服的一盆脏水倒在自家门外的公共道路上,水就顺路往下流,正好从吴某家门前流过。
吴某看到后,便到张某家理论,进而引起厮打,她们的老公看到后,也上前帮忙,最后双方都受了伤。去年11月,吴某夫妻将张某夫妻起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调查后认为,原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按6:4划分比较适宜。因此判决张某夫妻10日内赔偿吴某夫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8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判决送达后,被告张某夫妻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