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影响全国的甲醇制酒、三聚氰胺、地沟油、食用明胶等事件之后,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上下的高度关注,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就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仍然有人顶风作案,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结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添加“无根剂”制售毒豆芽的案件。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桂香在自己家中开设简易豆芽生产作坊,泡制豆芽向外出售。陈桂香在泡制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无根剂”。2013年10月31日,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提取了其泡制的黄豆芽和绿豆芽以及浸泡黄、绿豆的水,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中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成分,属被禁止的食品添加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桂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桂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桂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陈桂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