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产惹来纠纷

《南阳晚报》:叔侄俩反目

发布时间:2014-02-20 11:15:42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李世顺)祖宅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正规的房产产权登记,叔叔与侄子为争夺房产打起官司。2月18日,镇平县法院审结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驳回叔叔的诉讼请求。

    1945年,裴老汉在镇平县石佛寺镇购买三间砖木瓦房。1950年,裴老汉去世,妻子和两个儿子共同居住在该房内。1982年,因居住拥挤,弟弟裴某搬出该房屋。1989年,相关部门以裴某之名为该房屋办理了所有权证。1991年,裴某的哥哥将原来的房屋全部扒掉重建。当地政府部门给裴某的哥哥颁发了村镇建筑许可证。2000年10月24日,哥哥去世。裴某的母亲和侄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裴某认为,1989年房屋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祖宅应属于自己的,现要求侄子及母亲曾某搬出该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叔侄俩争议的房屋原为三间砖木结构瓦房,后裴某的哥哥将原来的房屋全部扒掉重建。裴某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屋与争议中的房屋不相符,原来的房屋已不存在,其物权已消灭,裴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2月20日第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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