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用户检修电话线 触电身亡涉事单位被判赔偿37万元

发布时间:2014-02-20 11:19:50


    本报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沈飞)电话线断裂后缠绕到高压线上,导致自家固定电话不畅通,某县电话用户自行检修电话线时触电身亡,死者亲属一纸诉状将某县网通公司和电业局告上了法庭。昨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某县网通公司和电业局应对电话用户的死亡各自承担50%和2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某县网通公司和电业局赔偿死者亲属37万余元。

    唐某系持有电工证的电工,唐某家的固定电话线路由某县网通公司经营管理,电话线路接入唐某家时,固定在公路一侧的电线杆上。2012年6月16日15时许电话线断裂缠绕至县电业局经营管理的10KV高压线上,造成唐某家电话出故障。唐某为排除故障,在其家门口修理电话线时触电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县网通公司对电话线路有检修和维护职责,由于其未尽到维修义务,在电话线缠绕至高压线路上时不能及时消除危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某县网通公司依法负有过错责任,其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按50%计算。某县电业局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管理者,在没有法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按20%计算。唐某作为持有电工证的成年人,在自行维修电话线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事故30%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4年2月20日第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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