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说:“丈夫死亡,我年轻就守寡,我的精神损害大。” 公爹反驳:“我白发人送黑发人,我的精神损害比你小?” 幼子哭泣:“我幼年丧父,是人生三大不幸之最,我的精神损害更大。”
王伟东(化名)是内乡县农民,2009年3月外出在某煤矿务工时发生意外死亡,矿方协议一次性赔偿王伟东家属40万元。王妻子年仅32岁,其71岁的公爹听信他言,担心儿媳年轻改嫁,会带走保管的40万元及11岁的孙子,要求儿媳写个保证,倔强的儿媳就是不写,形成诉争。
庭审中,儿媳拿出事先自己算好的清单,说公爹已71岁,按现行法律规定,充其量只能分配3.7万元;儿子的扶养费也大致是这个数,剩余32.6万元,由于她英年丧夫,倍感痛心,精神损害大,故应全部做为精神损失费赔归她。公爹反驳:“我白发人送黑发人,我精神损害比你小?”坚决不同意儿媳意见。
就在儿媳与公爹唇枪舌战之际,旁听席上一个奶声奶气的孩子哭泣声传来:“我幼年丧父,是大人们常说的人生三大不幸中之最,我精神损害更大。”一时间,空气似乎宁停,刚才还争执不休的儿媳与公爹哑然。鉴于案件发生在一个原本祥和家庭的特殊性及双方水火不相容,法官并不忙于处理此案,宣布闭庭择日宣判。
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笔者,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残事时有发生,侵权人为尽快平息事态,常采用一次性赔偿方法,大多数赔偿协议根本不表述赔偿项目,多记述的是“以后互不追究”,这为纠纷埋下了伏笔,类似本案的情况并不少见。按现行法律规定,赔偿金应包括受害人的伤残补偿费,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本案煤矿方一次性赔偿40万元,就是指上述前三项和最后一项。需要特别强调二点:一是面对亲人伤残,父母、妻子、孩子、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精神上肯定都不同程度受到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抚慰金,但谁的精神损害大?法律没明确规定。本案妻子、公爹、幼子的主张,实际给法官出了个新的法律难题。草率确定诉讼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大小,涉及赔偿金分割多少,极易引发缠诉涉法信访。二是伤残赔偿金既不是家庭共有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用于伤残者本人生活补助。当赔偿金支付已发生的诸如后期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后,受伤残人死亡,剩余部分才可以当做遗产按顺序继承,但在分割遗产时,对已丧失劳动能力和被扶养的未成年人可适当予以照顾多分。
理清上述思路,合议庭3名法官三日后冒雨来到王伟东家,首先面对王伟东遗像,默哀表示同情,缄口不谈案情,与王老汉、儿媳促膝回味伟东早年丧母,生前对父亲极尽孝心和对妻子的深情,以及对儿子的呵护,乘不经意提起走访了解到儿媳诉前对王老汉的尊重。王老汉感慨地说:“儿子孝顺,儿媳贤良,伟东务工间自己两次生病住院,都是儿媳似闺女端尿擦屎伺侯,闹到公堂,也感到对不起儿媳,这都是为了孙子……”儿媳也懊悔地说:“没这40万元,一家人和和睦睦,伟东走了,卖命钱闹得一家不安生,主要责任在自己…”当即拿出40万元存折交给公爹,嘱托记好密码,待孩子长大后用。
望着早已泣不成声的儿媳,王老汉老泪纵横,一把将存折推给儿媳,喃喃地说:“伟东命短,你还年轻,无论你招婿上门还是另嫁他人,爹都不收这存折,你拿着,心里有俺爷孙俩就行……”
“那案呢?”同情归同情,仍不忘案情。法官适时轻声问。
“撤!”王老汉用满是“鸿沟”的手擦把眼泪,斩钉截铁地说。
有人说,一滴水能反映出太阳的光辉,一件平常事足以体现新时代法官的崇高职业道德。调解撤诉,和好家庭,这仅仅是法官服务社会和谐、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稳定的一个缩影。但儿媳、公爹、幼子提出的“谁的精神损害大”难题,却使人费解,只好留给世人去评判,留给法律去完善。
(为保护当事人的财产隐私及安全,本文当事人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