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侵犯名誉权 赔偿三万元

发布时间:2014-02-24 08:25:35


    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昨日,记者获悉,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为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010年,王某与某地板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约定从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王某以区域总经销代理商的名义销售该公司地板。2012年1月31日,协议到期后王某未续签合同。在已丧失经销该地板权利的情况下,王某在其原经销某地板的工具车上张贴大幅喷绘,恶意诋毁该地板的品牌形象,影响了该地板的正常销售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被告王某对原告的辱骂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结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6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2月24日第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