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多想受人之托帮人说媒,却不料成为拐卖妇女帮凶,河南省唐河县一无知男终因犯下拐卖妇女罪遭法律严惩。
案情回放
2013年7月,被告人张海江的同村村民李红平(另案处理)将在广东省务工时认识并同居怀孕且患有精神病的广东女子郑娇带回唐河县老家同居生活。两个月后,李红平找到被告人张海江,称其养活不着郑娇,让张帮忙再给介绍一家,并提出要20000元钱。张海江遂与王秋霞电话联系,让其帮忙介绍人家,申明要20000元的条件,王秋霞答复给其侄儿杨文生介绍。2013年9月21日,王秋霞领其侄儿杨文生与郑娇见面,郑娇表示同意。次日,王秋霞带其侄儿杨文生到唐河县源潭镇支付给李红平现金20000元、张海江现金800元后将郑娇领回家与杨文生同居生活至今。另,经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所鉴定,郑娇为精神病状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海江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江犯拐卖妇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海江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介绍作用,应以从犯论,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应对其减轻处罚。2014年2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海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拐卖妇女儿童性质恶劣、危害很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处罚较重的犯罪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法制教育和宣传的不断扩大,特别是近些年来,全国各级政法机关一直保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压态势,我们绝大多数人对此都有比较清楚的理解与认识。但仍有一部分人对该罪认识不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自身直接“拐卖”才犯罪的错误理解,而对于该罪的客观表现知之甚少,从而导致一些法盲因“无知”走上犯罪的道路,实属可惜,令人同情,而且是经学法、守法就可以避免的。
在此,法官提醒:一、关于拐卖妇女罪的罪行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二、拐卖妇女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该罪客观表现中的接送、中转,即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这些行为容易被人忽视,认为帮亲戚朋友接送一下、提供个地方歇歇脚等根本就构不成犯罪。而事实上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海江在明知同村的李红平要出卖妇女而帮助其介绍买主,也没有主动索取报酬,且曾辩称其只是好心做媒,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然而,违法犯罪已成事实,必然应当受到法律严惩,并不会因行为人“不知”而豁免。无论是真的“不知”还是认识不清、心存侥幸,如果预见到会落得判刑罚款的下场,张海江可能就不会帮忙介绍买主了。因此,学法知法守法,在我们生活中蔚为重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