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险业务员的过错,致使投保确认书和投保回执中被保险人的名称不一致,导致保险公司担责。昨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投保人李某的女儿保险金4353.53元。
原告父亲李某于2011年7月6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女儿投保了一份“学生、儿童(英才幸福卡)”保险,该保险住院医疗责任,最高住院费补偿2万元,原告依约交纳了保费100元。2012年3月13日,被保险人因急性阑尾炎被送往内乡县某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353.53元。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查看公司留存的保险回执单上面写的被保险人是李某的儿子,便以被保险人不是原告为由拒赔。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确认书及投保回执单均系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自己所填写,导致被保险人姓名填写错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即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4353.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