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老人命丧探亲路 这个责任三方担

发布时间:2014-03-03 08:25:45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王玉信 江献力)住在敬老院的八旬老人余某因思念儿女,在征得敬老院的同意后自己离院回家,谁知路上发生意外不幸身亡。昨天,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该院认定余某自身及家人,还有敬老院,三方都有责任。

    西峡县八旬老人余某于2012年底入住西峡县某敬老院。老人身体健康,平时经常外出捡废品变卖,也时常回家。数月之后,余某因想念儿女,征得敬老院服务人员的同意后回家,但敬老院未通知老人的家人。余某回到家时已是夜晚,敲了儿子家门后,没人开门。余某只身在夜里行走受了伤,后不治身亡。悲剧发生后,老人的4个儿女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自身和其家人有一定的责任,系主要责任。但余某要求回家时,敬老院应当通知其家人而未通知,致使其回家时受伤身亡,敬老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也应负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敬老院赔偿四原告11597.44元。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3月3日第W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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