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张敏祝 孙晓峰)由于保险业务员的过错,致使投保确认书和投保回执单中被保险人的名字不一样,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3月3日,内乡县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投保人李某的女儿保险金4353.53元。
2011年7月6日,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交保费100元,为女儿投保了一份“学生、儿童(英才幸福卡)”保险。该保险住院医疗责任,最高住院费补偿2万元。2012年3月13日,李某女儿因急性阑尾炎被送往内乡县某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353.53元。李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查看留存的保险回执单,发现上面被保险人一栏写的是李某儿子的名字,便拒绝赔偿。为此,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投保确认书及投保回执单均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所填写,导致被保险人姓名填写错误,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即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