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海锋通讯员王彬李世顺
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奋起反抗?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该如何维权?遭遇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家庭纠纷时,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的案例或许能给您提供帮助。记者收集南阳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并邀请相关法官进行法律点评,借此为女性同胞维权指明路径,提高女性的维权意识。
案例一
丈夫捅伤妻子被判刑并赔偿
南阳市镇平县的袁某与卢某(安徽人)通过网络相识,并于201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外出打工,丈夫卢某开出租车挣钱养家,妻子平时打些零工并操持家务,小夫妻感情很好。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二人虽然也算有点收入,但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惯了,因此经济上的矛盾也逐步显现,感情出现了裂痕。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妻子袁某向丈夫提出离婚并回到镇平的娘家居住。卢某心想妻子之所以嫌弃自己,是因为自身各方面条件都不如妻子,如果妻子伤残了,哪怕照顾她一辈子也愿意。便一气之下将妻子捅成重伤。
事发后,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袁某各项损失共计5.7万元。本来只是想逼丈夫多挣钱,但丈夫不爱惜自己的行为也让袁某彻底死了心。2013年,两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
说法
镇平县法院法官郭亚海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进一步补充解释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卢某作为丈夫为了“挽回婚姻”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通过残害妻子的手段来寻求自身心理的“平衡”,不仅伤害了妻子的身体,更彻底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据此,法院判决卢某赔偿妻子各项损失5.7万元,这其中既有住院及相关误工陪护的部分,也有损害赔偿的部分。同时,我们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感情又是婚姻的基础。夫妻两个在一起生活,难免出现磕磕碰碰,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应该尽可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并理性看待双方的婚姻,不应该因此采取过激的手段,这样不仅不能挽救婚姻,还可能导致双方越走越远,甚至导致违法犯罪,其结果就得不偿失了。
案例二
丈夫“花心”养小三妻子诉离多分钱
张某和魏某是一对80后夫妻。结婚后,两人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购买了一辆厢式货车,张某长期在南阳与郑州之间帮助别人拉货,妻子魏某在家照顾孩子及生病的公公。每年有10余万元的收入,一家五口人的日子过得还算滋润。2013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魏某因为自己的手机没电了,便用丈夫的手机玩游戏,不料有了“意外”收获。魏某发现一个被丈夫署名为“亲”的手机号发来一条非常露骨的短信。魏某马上将熟睡的丈夫踢醒。眼见事情败露张某承认了一切,自己在拉货期间认识了在郑州一饭店打工的女士陈某,二人闲聊中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并请求妻子的谅解。
春节过后,魏某便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判决两人离婚,孩子由魏某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将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存款46万元中的26万元分割给魏某。
说法
镇平县法院法官刘文岗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者”陈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长期保持。这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本来夫妻双方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就应该适当地对女方予以照顾,考虑到本案中张某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在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都对魏某予以倾斜,这也体现了法律更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案例三
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刘某出生于镇平县一个农村家庭,父母均是当地村民。2008年刘某出嫁到镇平县城关镇,丈夫是城镇户口,考虑到自身没有稳定工作,刘某就没有将户口迁走。2012年,因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刘某村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并发放土地补偿款。该村民小组研究规定了补偿款分配细则,即对现有剩余土地重新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土地占用补偿款也按集体人口数量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土地补偿款3.2万元。刘某的父亲在按照补偿款分配规定向村民小组主张刘某的应得份额时却遇到了阻碍,村民小组认为,刘某已经出嫁,没有在该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并且按照村民小组长期以来形成的民约乡规,刘某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为维护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刘某遂将该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镇平县法院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该村民小组同意将刘某纳入分配名单,并重新计算数额后,对刘某进行了分配。
说法
镇平县法院法官郭云铁解释说,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刘某作为该村民小组的一个成员,虽然已经出嫁且长期不在村民小组生活,但刘某的户口一直没有迁走,从法律上讲,刘某仍享有该村民小组成员的一切权利,包括承包集体土地并从中收益的权利。当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刘某也享有获得分配补偿款的权益。
案例四
丧偶儿媳也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
2007年,刘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留有一子和位于县城的一套独家小院。丈夫的赔偿款由刘某、刘某的儿子和刘某的公婆4人进行平分,每人分得6万元。当时考虑到公婆年纪较大,且丈夫的哥哥和妹妹均在外地工作,公婆无人照顾。同时,又担心改嫁影响孩子的成长。刘某便在公婆的哀求下,没有改嫁,一直和公婆生活在一起,并照料他们的日常生活。
2011年到2012年期间,公婆因病相继去世。办理完老人的丧事后,刘某丈夫的妹妹提出要对老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并提出可以给刘某的儿子算一份,但刘某就不能参与分配了。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判决刘某和公婆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刘某和儿子所有,两位老人留下的其他财产共计32万元,由刘某、刘某的儿子、刘某丈夫的哥哥和妹妹4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分得8万元。
说法
镇平县法院法官赵军解释说,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刘某在丈夫去世后,一直和公婆居住在一起,并照顾公婆的起居,而公婆的其他子女因在外地工作,照顾老人的时间和机会较少。刘某的情况完全符合《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享有公婆遗产的继承权。同时刘某的儿子因父亲死亡较早,也符合《继承法》第十一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二人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老人遗产的分配。另外,考虑到刘某对老人照顾较多又长期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在分配时对刘某进行了适当的照顾,直接将公婆占有少量份额的房产归刘某及其儿子共同所有,很好地体现了民法权利义务相统一和照顾弱势群体利益相应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