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拉乘客,本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该互相理解、相互方便,只因一元钱与乘客发生口角不该,后电话唆使他人将乘客殴打致伤的被告人李旺银,犯寻衅滋事罪,7月15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
2008年12月22日下午新野县个体出租车司机李旺银开出租车拉乘客时,因一元钱车费与乘客王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将王某送到新野县城“红运”理发店后,电话唆使魏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红运”理发店,对王某夫妇进行殴打,并将王某面部打伤,致使王某右颧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旺银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
被告人李旺银,因一元钱与乘客发生争执,随后,又唆使他人殴打乘客,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