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红娘” 真是法盲

《南阳晚报》:一桩“好事”办砸了

发布时间:2014-03-17 08:33:31


    受人之托帮人说媒,却不料成为拐卖妇女的帮凶,唐河县一男子因犯下拐卖妇女罪遭法律严惩。法官说,这起案件一是告诉人们,违法犯罪并不会因行为人“不知”而豁免;另外就是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社会更应投入更多的关注。

    2013年7月,在广东打工的李某回到了唐河老家,一起回来的还有一名患精神病的广东籍女子。他们是打工时认识的,二人一直同居,郑某已怀有身孕。两个月后,李某找到同村的张某,称自己无能力养活郑某,让张某帮忙再给介绍一家,并提出要2万元钱。

    热心的张某四处找人,很快他便与急着给侄子介绍媳妇的王某取得了联系。2013年9月21日,王某领其侄儿与那名广东女子见面,双方都表示同意。次日,王某就支付给李某现金2万元、给张某现金800元,然后将那名广东女子领到其侄子家,双方一直生活至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遂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唐河县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说,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处理此类案件,应注意其与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的区别,拐卖妇女罪要求被告人违背妇女的意志,同时主观上要求将妇女作为交易的对象,而获取数额较高的金钱。

    本案中,被害人是名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对“被拐卖”的行为进行认可,但因其没有法律说的“意思能力”,所以是无效的。李某将那名精神病女子“介绍给别人”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金钱,符合拐卖妇女罪的规定。虽然张某没有主动索取报酬,且曾辩称其只是好心做媒,但其作为李某的同村,且明知李某的拐卖目的而予以帮助,应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法官提醒说,违法犯罪的成立,并不会因行为人“不知”而豁免。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张广坡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3月17日第W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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