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部电影,叫《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这符合大多数人的理解,一对夫妇离婚后,这就代表双方以后没有了关系,但在法律上说,在特定条件下,离婚后,一方还可以再去寻求对方的帮助。
2009年,家住镇平县侯集镇的张某(女)经人介绍,与在该镇某学校的教师刘某结婚。婚前,张某开了一家服装店,从事服装销售业务。婚后不久,张某在一次进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负事故责任,张某在赔付对方损失后,服装店也经营不下去了。夫妻二人常为此吵架。2012年底,双方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共同到民政部门离婚。
离婚后,张某意志更加消沉,再加上做生意劳累过度,便病倒了。为治病,她花光了全部积蓄,生活陷入了困境。2013年10月,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刘某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受理后,耐心进行调解,最终刘某同意每月支付给张某300元钱,直至张某病情好转或者有其他可靠经济来源。
镇平县法院侯集法庭庭长徐明奇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即丈夫在妻子生活困难时有帮助的义务,妻子在丈夫需要时同样也有帮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