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山羊又盗狗 屡教不改三进“宫”

  发布时间:2009-07-17 08:54:27


714,西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现年不足30岁的丁某第三次被送进了监狱。

被告人丁某曾在19998月和200412月分别因盗窃罪和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屡进监狱的丁某不但不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反而在社会上继续犯罪。20081230日凌晨2许,丁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窜至邻村赵某家中,用勒砸、投毒等手段将其家中的三只山羊和一条狗盗走,被发现后弃赃逃走。经鉴定,被盗羊、狗价值2180元。案发后,丁某退赔给受害人赵某1500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密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该法院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法律,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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