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擅自辞退员工 理由不合法

发布时间:2014-04-01 09:26:04


    本报讯 (记者王淼)孔某因病请假后,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报到,被公司视为自动辞职,双方产生纠纷。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与孔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孔某交纳相应的保险待遇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2002年5月,孔某应聘到桐柏县某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公司解除了与孔某的劳动关系,但孔某仍在公司工作,其间公司给孔某交纳过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2013年6月,孔某因病向公司请假10天,得到批准。6月17日,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孔某须于6月21日前到公司报到,逾期视为自动辞职。但孔某于6月21日才收到快递邮寄的书面通知,并于次日电话联系了部门领导,双方因请假报到事项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认为,孔某与公司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辞退孔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孔某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公司应与孔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按法律规定为孔某交纳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3月31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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