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卧龙区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南阳医专的学生,于2009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8日,徐某又到母校南阳医专东校区16号楼、新校区学生宿舍及车站路医专学生宿舍楼,共盗窃手机三部,MP3、MP4播放机各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10元。
徐某称,因家中贫困,所以想盗窃一些财物,因对自己母校的情况比较了解,盗窃比较便利,就选择盗窃自己的母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前罪为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