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李世顺 田照猛)菜农姜某在种植大葱过程中,擅自在大葱上喷洒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190倍。昨日,记者从镇平县法院获悉,姜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大葱生产活动。
2013年10月14日,镇平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在侯集镇检查蔬菜安全生产工作,走到东门村姜庄一块菜地时,看到村民姜某在自家葱地里干活,地头还扔有一些农药瓶子,上面标注“甲基异柳磷”、“甲拌磷”。
“这些农药喷洒哪种菜?”工作人员上前问姜某。
姜某称,自己种了3亩多大葱,因为虫子较多,就在大葱上喷洒了甲基异柳磷和甲拌磷两种农药,且这些葱主要用于销售。
工作人员当场对姜某种植的大葱进行抽样,并送往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姜某所种植大葱上的甲基异柳磷含量为1.91mg/kg,超出标准要求190倍;甲拌磷含量为0.025mg/kg,超出标准要求2.5倍。
案发后,姜某主动向周边村镇的菜农宣传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危害。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在种植农产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姜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较小,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