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在售房协议上一时疏忽,将房价“15000元”写成了“1500元”,买家一看暗自高兴,“还有这么便宜的事儿”,于是坚持要履行这份协议,卖家坚决不同意,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昨天,桐柏县法院经过调解,最终双方以13000元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2013年7月,刘某在路边墙面贴的小广告上,无意间看到了一条出售房屋的信息。出售信息上写着,现有桐柏县刘庄村二组公路边自盖房屋一套欲出售,面积80平方米,价格面议。刘某刚好打算在此路段买一套房屋,于是就拨通了广告上的联系电话,联系到了卖家李某。看完房后刘某表示非常满意,便与李某商议起了房屋价格,最终约定以15000元成交。
由于当天双方都没有带纸笔,李某提议稍后他再把协议书给送过来。几天后,刘某收到了协议书,上面已签好了李某的名字,由于是之前协商好的,刘某也没仔细看协议书内容便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两天后,就在刘某准备去向李某交付房屋款时,刘某发现协议书上赫然写着如下内容:“本人李XX自愿将位于刘庄村二组公路边的房屋卖给刘XX,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价格为1500元。”这可乐坏了刘某,他迅速往李某账户上汇了1500元,要求李某交付房屋。此时,李某也发现了协议书上的错误,当时自己一时粗心,误将15000元写成了1500元,自己的一时疏忽却使商议好的房价一下大缩水,这样的价钱他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于是,他一再向刘某表示是一时笔误,而刘某则说“白纸黑字,你还想抵赖不成”。李某无奈,拒不交付房屋,于是刘某便将其告到了桐柏县法院。
审理中,李某则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对刘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按照当地的市价,价格应在15000元至20000元之间,双方协议上的1500元,与其评估价格过于悬殊显然不合理,若强行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属显失公平。后法院经过多方调解,对刘某进行了大量的释案说法,最终双方以13000元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情况日益增多,无论是自己拟定的合同还是在别人拟定的合同上签字,都要擦亮眼睛,慎之又慎,不要因为这样一个不起眼的“0”,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