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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阳4家县市火锅店因侵权被诉一事广受社会关注,这4家火锅店因未经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却私自在牌匾、菜单、餐巾纸等物品上标注“海底捞”字样,被四川海底捞公司告上公堂。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以4家店构成侵权、赔偿损失落幕,由此商标权之争透视出大家对整个知识产权认知的匮乏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为迎接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本版特推出相关知识产权的专题报道,愿和大家一起关注了解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
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权利
“我只知道盗版的光盘和书籍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采访时,市城区中州路的冯女士告诉记者。在某行政部门上班的李先生也只知道发明物品后申请专利属于知识产权。和这些市民一样,大多数人觉得知识产权一词似乎离我们的生活非常遥远。“其实,知识产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是无处不在。”4月16日,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魏春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比如我们穿的一件衣服、买的一件家具、喝的一瓶饮料,连我们做饭用的一瓶酱油如果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就侵犯了知识产权,是对我们自身利益的损害。”
知识产权的概念非常抽象,字典中介绍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其实,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分分类,它的概念大家就好理解了。”魏春光介绍,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大致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类。近几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的案件中,专利权纠纷一直不断,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市中级法院目前只能审理涉及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纠纷。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看看我市的几个典型案例。
商标权
典型案例一
“海底捞”火锅
2013年9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海底捞公司)发现南召县、方城县、桐柏县、邓州市有4家火锅店擅自使用“海底捞”招牌营业,其店内餐桌桌面安装的电磁炉、菜单和餐巾纸上都标注有“海底捞”字样,连消费者用餐后火锅店提供的餐费单上也加盖有“海底捞时尚火锅店”专用章,遂将其起诉至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四川海底捞公司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是“海底捞”商标的注册权人,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被告的4家火锅店未经四川海底捞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餐馆店面门头悬挂的招牌、餐巾纸、菜单等物品醒目位置上使用“海底捞”、“海底捞火锅”标识,虽然其使用的“海底捞”字体与原告四川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稍有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造成公众认为属于两个不同标识的辨认效果,且同为火锅餐饮服务,很容易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产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想以及原告与被告提供的火锅服务具有一致性的误认。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的侵权。遂判决4家火锅店分别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5.5万元至6.5万元不等。
判决后,4家火锅店不服,以没有挤占四川海底捞公司市场份额和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4月9日,省高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案,认为4家火锅店直接使用“海底捞”字样,属不正当竞争,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四川海底捞公司的连锁店,并且其服务水平等都达不到四川海底捞公司的标准,影响了海底捞商标的声誉,弱化了海底捞商标的显著性,且侵权时间长达两年,对四川海底捞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由于4家火锅店没有提交侵权行为所得的具体营利额度,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4家火锅店判处6万元左右的赔偿数额并不高。最终,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4家火锅店分别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5万元至5.8万元不等。
典型案例二
“快乐堡”快餐
朱某早在几年前就在市城区华山路开办了一家“快乐堡”西式快餐店,并在其店铺名称前设计了“小猴头”图案。2010年10月,朱某对“小猴头”图案申请注册商标,2011年11月获准注册。经营期间,朱某多次使用“小猴头”图案和“快乐堡”名称发放宣传单进行宣传。
2010年11月,王某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市城区建设路也开办了一家“快乐堡”西式快餐店,名称前也使用了“小猴头”图案,该图案与朱某设计并使用的“小猴头”图案除颜色不同外,形状基本一致。经营期间王某同样使用“小猴头”图案和“快乐堡”名称发放宣传单进行宣传,经营的产品也与朱某类似,均为汉堡、炸鸡等快餐食品。朱某发现后,立即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王某诉至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后选择使用的店铺字号名称及商标图案,与朱某在先使用的店铺字号名称及商标图案基本一致,其宣传销售的快餐食品也与朱某宣传销售的快餐食品相类似。而朱某经营的“快乐堡”西式快餐店已多年,在南阳市场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设计的“小猴头”商标也已经注册。王某在后选择使用该字号名称,经营相类似商品,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家店具有特定联系,有“搭便车”之嫌。故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朱某的企业字号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遂判决被告王某停止在其店面招牌上使用“快乐堡”名称和与朱某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小猴头”图案。
著作权
典型案例一
学术论文
2013年9月12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向市中级法院起诉,我市王某等5人涉嫌复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员的医学类论文作品,损害了协会会员的著作权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名誉,请求法院追究王某等5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法院审理后发现王某等5人确实复制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员的医学类论文作品,侵犯了协会会员的著作权。经过调解,王某等5人一次性补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费用。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该协会发现大量剽窃其学术论文作品的行为,为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自2011年以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全年受理会员投诉学术论文被剽窃侵权案件逾千起,在全国范围内向部分侵犯会员学术论文作品著作权的个人和单位提起诉讼,已经为600多位会员维护了权益。
典型案例二
音乐电视作品
2013年8月26日,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浩公司)与被告镇平县某娱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文浩公司在庭审中诉称,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对《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等18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文浩公司经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及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的确认,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而镇平县某娱乐公司未经文浩公司授权,也未经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及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文浩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令镇平县某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8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文浩公司还为法院提交了证据:合法音像出版物《伤心情歌MV精选》DVD光盘一套、音像著作权转授权合同以及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经过实地调查取证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被告镇平县某娱乐公司播放涉案歌曲的侵权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文浩公司提交的《伤心情歌MV精选》DVD光盘的封套背页标注了“本专辑所有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属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所有”的字样,其中包含了涉案的18首作品,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可以认定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为涉案1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依据所签的音像著作权转授权合同取得了相应权利,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18首音乐电视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镇平县某娱乐公司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等18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文浩公司经济损失27000元。
延伸阅读
新《商标法》5月1日实施
谈起知识产权,我国的《商标法》也不得不提。1982年我国制定颁布的《商标法》是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法律修改与旧《商标法》有何不同,有哪些亮点?魏春光介绍,此次《商标法》修改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对现行《商标法》共作出了五十三项修改,使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也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魏春光介绍了新《商标法》的6个亮点。
亮点一:明确审查时限
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亮点二: 禁用“驰名商标”字样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魏春光介绍,“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法如此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亮点三:禁止恶意抢注
新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此条目的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亮点四:“声音”也可注册
新法规定了声音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主要集中在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中,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中。
亮点五:规范商标代理
新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六: 赔偿数额提高
新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加大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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