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俗话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无法当场交付,卖方若不讲信用,买方便十分被动。2014年1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出卖方一直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房屋的案件。
2012年1月,搬家至桐柏县县城的李某,欲将自家原先位于桐柏县某村的一处房屋出卖,后经人介绍,决定将该房屋卖给某村的王某。双方协商以12000元成交,李某表示过户手续比较繁琐,让王某先交钱,他先出具收条,过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两天后,王某向李某交付了12000元,李某给其出具了收条。
随后,正当李某要去与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听人说,该地段要建工厂,房价会上涨,他便反悔起来。但由于消息没有得到证实,李某担心消息不准确,于是他既不与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又不退款,一直等着政府消息。王某知道后,多次向李某要求退款,他却置之不理拒不予返还。事情便一直这么拖了下来,直至今年一月份王某才将李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其返还12000元及利息。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商以12000元的价格买卖房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王某已经向被告李某支付12000元,被告应该依约定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被告未能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王某2014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法官提醒
房屋、土地等,无法在合同签订时交付标的物的,尽量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再给付价款,这样便可以给自己减少风险,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