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马 燕 杨付林
张某20岁时开始跟随大爹张老汉生活。2013年在一次车祸中,张某被撞身亡,其妻子林某获赔14.5万元。张老汉夫妇多次索要赔偿款无果,将林某告上法庭。4月18日,西峡县法院判决林某从死亡赔偿金中拿出1万元补偿张老汉夫妇。
为死亡赔偿金亲人反目
张某的大爹张老汉有四个女儿,没有儿子。经张某父母同意,20岁的张某过继给张老汉夫妇当儿子。1992年,张某将户口迁入张老汉夫妇的户籍所在地。
2013年9月9日,张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妻子林某与肇事车主达成死亡赔偿协议,获赔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4.5万元。张老汉夫妇多次找到林某,索要他们应得的赔偿款,林某不同意。于是,张老汉夫妇将林某告上法庭。
一场审判终止家庭纷争
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20岁时随张老汉夫妇生活,实际张老汉夫妇并未对张某履行过抚养义务,其收养行为也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因此张老汉夫妇对张某的死亡不享有继承权。但考虑到张某已与张老汉夫妇共同生活十多年,且过继的本意是让张某给张老汉夫妇养老,现张某的死亡给张老汉夫妇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适当对张老汉夫妇予以补偿。同时,张某生前没有生育子女,所以,其死亡后的合法继承人为亲生父母和妻子林某。故依法判决补偿张老汉夫妇1万元。
“过继”不等同于“收养”
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收养的形式要件是指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就本案而言,“过继儿”张某与张老汉夫妇之间根本不存在收养关系。张某死亡后,张老汉夫妇不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