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土堆惹祸

《南阳晚报》:公路部门担责四成

发布时间:2014-04-22 08:29:38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 周 勤 李闪闪)夜晚,为躲避路中间的土堆,郭氏三兄弟驾驶的三轮车冲出道路,致使一死两伤。昨天,记者由南召县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两审,最终公路部门被判要承担40%的责任。

    郭氏三兄弟系表亲。2011年6月5日晚上,郭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带着原告郭乙和郭丙返回家乡。该车自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31公路221公里+981.5米处时,因公路上有一土堆,三轮车向左躲避时,冲出道路撞上路南树木。三人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最终郭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郭甲和郭乙将该县公路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846.39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发生事故处的公路宽9米,土堆位于公路北侧行车道上,基本将自东向西的行车道全部阻挡,且该土堆四周未设置警示标志。当地公路部门辩称,在事故发生前公路部门就已知道公路上堆放有土堆,但因受到阻挠,未能完成清理任务。公路部门仅在土堆周围设置了彩带,但未设置其他标识。

    南召县法院认为,公路部门作为公路主管单位,对其负责的区域内的公路负有养护和管理的职责,S331公路上被不明人员违法堆放土堆,公路部门未能及时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现在俩原告因该土堆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公路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公路部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以40%为宜。因此作出判决,公路部门向郭甲支付赔偿款3485元,向原告郭乙支付赔偿款1198元。公路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市中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4月22日第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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